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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89年8月9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122800360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補助基準或原則:
      (一)補助每位學生每學年一百元(分上下學期,每學期五十元)。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學校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
         冊留存學校,每人最高補助三百十三元(分上下學期,各為一
         百五十六元及一百五十七元)。
         1.免繳學雜費學生(但不包括公費生)。
         2.原住民身分學生。

  • [修正]

  •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學校作業原則:
         1.大學應依大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自訂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規定
          ,專科學校應依專科學校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自訂辦理學生團
          體保險規定;學校自訂規定時應經有學生代表出席之行政會
          議通過。
         2.學校自訂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規定,得標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
          構,參加保險之各校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被保險
          人資料所載之法定監護人或其家長為受益人。
         3.學校應於自訂之保險規定中明列保險金額、擇定承保機構之
          方式、給付項目(包括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失能
          或受傷需要治療者)及保險費等項,並應考慮學生轉學、休
          學、中途喪失學籍、開學後新入學及無力繳納保險費等情形
          之處理方式。保險金額之訂定,宜考慮道德危險與保險費負
          擔等因素。
         4.學校與承保機構簽訂之學生團體保險契約內容,應有經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文號,並公布於學校網路,以利學生
          查詢,必要時學校得對家長及學生召開學生團保險說明會議
          。學生團體保險契約內容及核定文號之規定,學校可至財團
          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網站之保險專區查詢;相關保險法規
          ,可至該中心網站之法規資訊查詢。
         5.學生團體保險非強制性,各校應鼓勵全體學生(包括實習學
          生)參加。選擇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之學生,本部不予補助
          ,並須由家長簽署切結書。但已成年之學生,由本人簽署切
          結書,學校並應以書面將學生不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之情事,
          通知家屬。學校於辦理註冊相關業務時,應對學生或家長於
          事前說明或於註冊單上明確標示學生團體保險退費程序,以
          保障學生權益並減少學生及家長之疑慮。
         6.學生團體保險之保險費依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屬學校代辦費,學校依同辦法第五條第
          七款規定,不得以代辦費或使用費之名義向學生收取手續費
          。
         7.學生申請保險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二)學校申請期限及手續:
         1.應於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申領第二學期)及十一月
          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申領第一學期),備文檢具全校實際
          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人數明細及經費統整表三份(如附件)、
          有保險公司及學校用印之學生團體保險參加學生人數及保險
          費明細表一份及學校正式收據,向本部請領。
         2.免繳學雜費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併入學校辦理各類學生減免
          學雜費申請補助。

  • [附表]
  • 附件-全校實際參加學生團體保險人數明細及經費統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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