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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獎助、補助經費使用原則
(一)本獎助、補助經費之分配應以資本門及經常門各占百分之五十為原則,資本門不
得流用至經常門,經常門得流出至資本門;其流用以百分之十為限。購置固定資
產,其單價一萬元以上且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應列作資本門支出。
(二)本獎助、補助經費以充實、改善教學軟硬體為優先,不得用於新建、增建、改建
、修建工程及相關設施,如房屋建築、運動場地、整地、管線、道路、展示、室
內裝修、機電、校園整體規劃及景觀等工程建築。但學校用於改善無障礙設施及
空間,或建物因遭受突發性、不可抗力之災害所需之安全查核、鑑定評估、復建
且經事前報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本獎助、補助經費不得使用於興建教學建築貸款利息補助,且應確實用於大學校
院學生,不得用於附屬機構。
(四)為加強學校環境安全衛生工作之推動,各校宜優先辦理環境安全衛生設備、教育
訓練及防護設備等相關工作。
(五)為利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之推動,獎助、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一點五(資本門占百
分之一,經常門占百分之零點五)應用於辦理學生訓輔相關工作,經常門經費至
多四分之一得用於部分外聘社團指導教師之鐘點費;其經費使用應依本部九十三
年七月二十三日台訓(一)字第0九三00九一六九四號函辦理。
(六)使用本獎助、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本獎助、補助經費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獎
助、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各採購案辦理
結束後(不論使用獎助、補助經費額度多寡),應將辦理情形(含依據法規、採
購標的名稱與其內容、預定採購金額、本部獎助、補助經費所占金額、決標金額
及得標廠商等資料)於各校網站上公布,採購相關資料併同獎助、補助經費相關
資料,留校備查。
(七)各校應依「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訂定相關經費支用辦法及程序,有
效運用本獎助、補助經費,且應適時將實際使用狀況公告師生周知,並將會計師
查核報告,依規定公布於學校網站。
(八)政府會計年度核撥之經費,原則應於當年度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者,應於政府
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保留,未辦保留者,依規定予以追繳;其申請保留應符合本
部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台(九0)高(四)字第九0一0五二三八號函之規定。
(九)各校未依規定使用獎助、補助經費者,本部除得停給或追回該款項外,並得停止
其再為申請至其改善為止;其涉相關責任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教育部臺高(四)字第0960046454C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點,並自96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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