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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辦理本項招生,經錄取且註冊入學者,本部每一人補助經常門新臺幣二萬元,作為
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所需經費。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教育部臺教學(四)字第1070140988B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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