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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教育部臺教文(六)字第1090026787B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二)受補助學校應檢送領據、場地使用同意書或經簽訂之租約影本及當地主管機關登
         記臺灣教育中心之立案證明或得於當地合法推動臺灣教育中心業務之證明文件,
         報本部請款。
      (三)各臺灣教育中心年度計畫補助經費經本部審查後,先行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
         十,餘款將俟取得期中計畫成果評估通過後再行撥付。
      (四)同一申請案如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應敘明經費來源及補助額度供本部參考。
      (五)經費如涉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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