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二、遴選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以單數組成,除本部代表一人至二人由部長指派外,其
餘委員由本部視各學校特性就具有下列條件人員遴聘之:
(一)對國家教育政策及教育方針有深刻了解者。
(二)對各該大學之創設宗旨及發展方向有深切認識者。
(三)曾任大學校院長,對大學之運作或對高等教育行政有豐富經驗者。
(四)熟諳各該大學學術領域之知名人士。
(五)在教育或學術上有傑出成就之校友或社會賢達。
本部辦理新設合併大學校長遴選時,前項委員應包括合併之大學學校代表各一人,並由
各校校務會議推選之。
依大學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新設合併之國立大學,遴選小組得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
一人,以單數組成,除本部代表三人由部長指派外,其他合併之大學學校代表、校友代
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之委員產生方式及比例,由合併之大學列入合併計畫,經各校校務會
議通過並報本部核定後執行,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三項人員於指派、遴聘或推選時,應酌列候補委員。
遴選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修正]
-
六、遴選小組辦理校長遴選,候選人及遴選小組委員資訊揭露事項、遴選小組委員解除職務
與迴避事由及程序、應解除職務之遴選小組委員參與決議之效力、遴選小組應單獨列案
逐案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成決議之事項,比照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
運作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之規定辦理。
遴選小組委員因喪失資格或經解除職務所遺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二點第四項及第五項規
定遞補之。 - [修正]
-
七、參與校長遴選之有關人員,在校長遴定前應對遴選小組委員名單及遴選過程嚴守秘密。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遴選小組依法決議予以公開者,不在此限。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人事
中華民國83年12月19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04日教育部臺教人(二)字第1080159574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