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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人事
中華民國83年12月19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04日教育部臺教人(二)字第1080159574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遴選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以單數組成,除本部代表一人至二人由部長指派外,其
      餘委員由本部視各學校特性就具有下列條件人員遴聘之:
     (一)對國家教育政策及教育方針有深刻了解者。
     (二)對各該大學之創設宗旨及發展方向有深切認識者。
     (三)曾任大學校院長,對大學之運作或對高等教育行政有豐富經驗者。
     (四)熟諳各該大學學術領域之知名人士。
     (五)在教育或學術上有傑出成就之校友或社會賢達。
      本部辦理新設合併大學校長遴選時,前項委員應包括合併之大學學校代表各一人,並由
      各校校務會議推選之。
      依大學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新設合併之國立大學,遴選小組得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
      一人,以單數組成,除本部代表三人由部長指派外,其他合併之大學學校代表、校友代
      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之委員產生方式及比例,由合併之大學列入合併計畫,經各校校務會
      議通過並報本部核定後執行,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三項人員於指派、遴聘或推選時,應酌列候補委員。
      遴選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修正]
  • 六、遴選小組辦理校長遴選,候選人及遴選小組委員資訊揭露事項、遴選小組委員解除職務
      與迴避事由及程序、應解除職務之遴選小組委員參與決議之效力、遴選小組應單獨列案
      逐案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成決議之事項,比照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
      運作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之規定辦理。
      遴選小組委員因喪失資格或經解除職務所遺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二點第四項及第五項規
      定遞補之。

  • [修正]
  • 七、參與校長遴選之有關人員,在校長遴定前應對遴選小組委員名單及遴選過程嚴守秘密。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遴選小組依法決議予以公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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