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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1122200110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校於本部規定期程內,有學生參加本部公告之國際競賽且成
         績優異者,得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附獲獎證明向本部提
         出申請;本部於當年度受理前一年度八月一日至當年度七月三
         十一日期間,參加附表所列國際設計競賽獲獎者之申請。
      (二)申請者如同一作品獲得多項競賽之獎項,僅擇最優獎項,核予
         獎勵金。
      (三)為多人共同參賽,共同創作者非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在學學生,一律不予受理。
      (四)申請者須備妥二種以上咸具獲獎者姓名及作品名稱之獲獎相關
         證明文件。
      (五)同一作品當年度及前一年度曾於本部「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
         大賽」中獲獎者,由審查會擇優核定獎勵金額,不受前點第一
         款獎勵金額度限制。
      (六)本部原則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召開審查會議,核定獲獎勵學生
         名單及獎勵額度,並得依實際需要,彈性調整作業時。

  • [附表]
  • 附表-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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