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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1122502112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補助原則:得由本部視申請計畫之前瞻性、複雜度及計畫效益
         ,採全額補助或部分補助。
      (二)補助項目:
         1.人事費:得視計畫之必要性編列人事費,每案計畫人數依計
          畫實際需要編列,不得超過該案計畫核定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
         2.業務費。
         3.雜支。
         4.本部重點推動專案或政策相關計畫之設備設施費。
      (三)受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學校者,其補助比率
         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依
         下列規定辦理: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五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六十。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七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八十。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
          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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