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教育部臺高(四)字第0990112740C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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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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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改名及審核程序:
(一)本部受理獨立學院申請改名,每年辦理一次。各項基本條件審核資料計算基準日為
每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獨立學院符合申請改名大學基本條件者,應提具改名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私
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名計畫書、會議紀錄,連同符合前點各款
條件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但有特殊情形
,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本部審查各獨立學院改名計畫書,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依本辦法之規定組成專科以上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審議會。
2.由本部相關單位及專科以上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審議會委員先就各校所提資料進
行初審,初審通過之學校,本部辦理實地訪視。
3.獨立學院辦理改名大學,應提報私立學校諮詢會徵詢意見。
4.由部長主持召開專科以上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審議會進行複審,依本部政策、初
審及實地訪視意見,決定是否同意改名或先行籌備半年至一年。
5.經本部核准改名大學者應辦理法人變更登記,本部得於改名後定期追蹤學校所提
計畫及核准改名要求條件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