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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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金經費來源分別為:
(一)基本獎勵金:由醫院循預算程序覈實編列。
(二)績效獎勵金:在年度財務不虧損之前提下,除藥品、材料費外
,由門診、住院及急診診療收入百分之二十三以內按月提存,
視盈虧狀況撥補分配,院方得依實際營運狀況向下調整提撥比
率。但各醫院分院院所因落實偏鄉及醫療缺乏地區之醫療或執
行政府政策者,應每三年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教育部審查通
過後,與本院財務併計,於不虧損之前提下撥補分配。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教育部臺教人(四)字第1120054067號書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112年6月1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124000695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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