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教育部臺高(一)字第1000110214C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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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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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得視實際需求,於本部核定之招生總名額內,依下列原則調整該學年度名額配置:
(一)同一學制班次內,經本部核定之院、系(科)、所、學位學程,有不足額錄取時,
其剩餘名額得互相流用。但剩餘名額經流用後,其實際招生名額不得集中於少數院
、系(科)、所、學位學程。
(二)碩士班、博士班招生辦理完竣後,如有缺額,其剩餘名額得流用至原核定招收大陸
地區學生之副學士班、學士班。但剩餘名額經流用後,其實際招生名額以不逾其所
屬學制班次總名額之百分之二為原則。
本部得視當年度整體招生情形,於核定之招生總名額內,調整各校招生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