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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教育部臺教高(一)字第1122200904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第九點;增訂第十一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十一之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或專案小組審查辦理。

  • [修正]

  • 五、補助原則:
      (一)本補助以採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學校自籌款比率應達所需出
         國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但屬國內賽選拔者,經本部同意,
         承辦國內賽學校得免提列配合款。
      (二)本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申請案件未獲本部及相關政府部
         門補助者,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有重複補助情形,應予追繳
         全部補助經費。對每位學生出國參賽之補助,每年以一次為限
         。
      (三)補助額度由本部視申請案之可行性、重要性及是否符合政策需
         要等因素核定之。
      (四)申請案經本部審查核定補助金額後,各校應依核定金額及審核
         意見,修正申請案再函報本部同意後,始得辦理。
      (五)學校依第七點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請補助;申請補助學生團體者
         ,同一競賽、同一隊伍至多五人。

  • [修正]

  • 六、補助項目及額度:以補助學生出國參加國際競賽之經濟艙機票費用、
      實際參賽或領獎日之膳宿費為限,並依國家地區以下列金額為限:
      (一)亞洲地區每人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二)美洲、大洋洲及非洲地區每人新臺幣五萬元。
      (三)歐洲地區每人新臺幣六萬元。

  • [修正]

  • 九、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請撥:經核准受補助者,應於獲本部函知核定補助後一個月內
         ,由學生所屬學校或承辦國內賽學校造冊報本部請撥經費。
      (二)結報:由提案學校於申請補助案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經
         費收支結算表與成果報告書(包括本案整體實施績效,每一競
         賽之照片五張以上、作品或照片推廣同意書及學生參賽心得等
         ),送本部辦理結案。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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