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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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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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之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或專案小組審查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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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原則:
(一)本補助以採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學校自籌款比率應達所需出
國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但屬國內賽選拔者,經本部同意,
承辦國內賽學校得免提列配合款。
(二)本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申請案件未獲本部及相關政府部
門補助者,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有重複補助情形,應予追繳
全部補助經費。對每位學生出國參賽之補助,每年以一次為限
。
(三)補助額度由本部視申請案之可行性、重要性及是否符合政策需
要等因素核定之。
(四)申請案經本部審查核定補助金額後,各校應依核定金額及審核
意見,修正申請案再函報本部同意後,始得辦理。
(五)學校依第七點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請補助;申請補助學生團體者
,同一競賽、同一隊伍至多五人。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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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項目及額度:以補助學生出國參加國際競賽之經濟艙機票費用、
實際參賽或領獎日之膳宿費為限,並依國家地區以下列金額為限:
(一)亞洲地區每人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二)美洲、大洋洲及非洲地區每人新臺幣五萬元。
(三)歐洲地區每人新臺幣六萬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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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請撥:經核准受補助者,應於獲本部函知核定補助後一個月內
,由學生所屬學校或承辦國內賽學校造冊報本部請撥經費。
(二)結報:由提案學校於申請補助案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經
費收支結算表與成果報告書(包括本案整體實施績效,每一競
賽之照片五張以上、作品或照片推廣同意書及學生參賽心得等
),送本部辦理結案。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