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50130097B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本部辦理學歷甄試,依學士、碩士、博士學歷,分別規定如下:
     (一)學士:
        1.辦理次數:每年以舉辦一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需要增加之。
        2.辦理原則:以筆試方式進行為原則。
        3.甄試科目:以筆試進行者,依修讀學門選考相關專業科目二科至三科;其修讀學
         門領域與專業筆試科目對照表如附表。
        4.試務工作:
         (1)筆試由試務承辦學校委請專家學者命題,並由非命題之專家學者抽選試題。命
          題及抽選試題,不得由現任或十年內曾於補習班任教之專家學者為之。
         (2)參與命題、抽選試題之專家學者,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
          考時,就其應考類別有關之命題、抽選試題等事項,應行迴避。
         (3)參與命題、抽選試題之專家學者,於報名參加該類別考試時,應主動告知本部
          。
         (4)違反前(1)至(3)規定之一者,不得再參與命題、抽選試題。
         (5)試務承辦學校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監試、核計成績、公
          告等事項,應妥慎處理;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6)所有應試評分資料,應永久保存。
        5.通過基準:學士學歷甄試考試之計分,採筆試者,以一百分為滿分,每科均以六
         十分以上為及格。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者,為通過,並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認定其具有相當正規學校相關學系畢業之同等資格;各科目及格成績有效期間
         為三年,並自參加各該科目筆試考試之次年度起算,逾三年者,無效。
     (二)碩士及博士:
        1.辦理次數:每年以舉辦二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情況需要增減之。
        2.辦理原則:以學位論文審查及口試方式進行為原則。
        3.甄試科目:將學位論文依所屬學術領域歸類進行論文審查及口試。
        4.試務工作:
         (1)論文審查及口試之專家學者,於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指導
          學生應考時,應自行迴避。
         (2)參與論文審查及口試之專家學者,於報名參加該類別考試時,應主動告知本部
          並自行迴避。
         (3)論文審查及口試:由試務承辦學校依申請人報考時所選考之學門領域,聘請各
          該領域專家學者審查及進行口試;其選考之學門,應與論文所屬學門相同,如
          有不同,致論文審查及口試不通過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4)試務承辦學校對於論文審查及口試、核計成績、公告等事項,應妥慎處理;參
          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5)所有應試評分資料,應永久保存。
        5.通過基準:
         (1)論文審查及口試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以上為及格。
         (2)學位論文審查及口試,依申請人報考時所選考之學門領域,將學位論文一次送
          三位所屬領域專家學者,就其研究主題、文字與結構、研究方法與參考資料及
          學術與應用價值進行審查及口試後評分。評分結果,二位審查人給予及格者,
          為通過;二位以上審查人給予不及格者,為不通過。
         (3)論文審查及口試通過者,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認定其具有相當正規學校
          相關系所畢業之同等資格。

  • [附表]
  • 附表-修讀學門領域與專業筆試科目對照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