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教育部臺教高(三)字第1050130144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三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試辦認定大學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審查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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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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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學或學院以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向本部申請認定,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本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各梯次補助者。
(二)獲本部邁向頂尖大學計畫補助者。
(三)獲本部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或其他經本部指定之競爭型計畫補助,且獲補助金額
總計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四)最近一次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結果通過率達九成以上者。
(五)軍警校院及空中大學。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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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大學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經認定者,於認定有效期間內,得免接受本部或本部委託辦
理之同類別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