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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22201725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九點;增訂第四點附件,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補助基準:
      (一)國外進修機構學費:全額補助,檢據核實報支,學費匯率以繳
         費當日為準。核發之學費限為收據證明中之註冊費(學費)及
         學分費。繳費用途不明者,由本部認定。
      (二)來回機票費:補助二地直接或最短航程往返之經濟艙機票,以
         新臺幣六萬元為上限,檢據核實報支。
      (三)國外生活費:各地區生活費每月補助金額如附件。自抵達國外
         進修機構當日開始計算,不足一個月者按比例計算核發,每人
         至多補助十個月。具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分者,經檢附證明文件,每人每月補
         助依附件地區金額之前者以一點六倍核算,後者以一點三倍核
         算。

  • [附表]
  • 附件-各地區生活費每月補助金額

  • [修正]

  • 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入出境許可、護照與進修國家簽證之程序及費用由選送學生自
         行辦理,因故未能取得入出境許可、護照或學生簽證,而無法
         如期赴國外進修者,喪失補助資格。
      (二)選送學生於國外進修機構所修得之學分,由原在臺就讀學校依
         規定自行決定是否採計抵免。
      (三)選送學生於國外進修期間應保留原在臺就讀學校學籍,不得無
         故辦理在臺就讀學校畢業或休學。
      (四)選送學生應遵守本要點、甄選簡章、行政契約書、原就讀學校
         及本部之相關規定。
      (五)原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學生,參加本計畫出國研修一
         百八十三日以上,期間因不符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
         遭註銷補助資格者,原在臺就讀學校應主動提醒選送生,得依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參加教育部、大專校院選(薦)出
         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返國後專案性補助計畫辦理相關補助,
         並副知教育部,以維護其相關補助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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