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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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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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基準:
(一)國外進修機構學費:全額補助,檢據核實報支,學費匯率以繳
費當日為準。核發之學費限為收據證明中之註冊費(學費)及
學分費。繳費用途不明者,由本部認定。
(二)來回機票費:補助二地直接或最短航程往返之經濟艙機票,以
新臺幣六萬元為上限,檢據核實報支。
(三)國外生活費:各地區生活費每月補助金額如附件。自抵達國外
進修機構當日開始計算,不足一個月者按比例計算核發,每人
至多補助十個月。具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分者,經檢附證明文件,每人每月補
助依附件地區金額之前者以一點六倍核算,後者以一點三倍核
算。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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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入出境許可、護照與進修國家簽證之程序及費用由選送學生自
行辦理,因故未能取得入出境許可、護照或學生簽證,而無法
如期赴國外進修者,喪失補助資格。
(二)選送學生於國外進修機構所修得之學分,由原在臺就讀學校依
規定自行決定是否採計抵免。
(三)選送學生於國外進修期間應保留原在臺就讀學校學籍,不得無
故辦理在臺就讀學校畢業或休學。
(四)選送學生應遵守本要點、甄選簡章、行政契約書、原就讀學校
及本部之相關規定。
(五)原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學生,參加本計畫出國研修一
百八十三日以上,期間因不符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六項規定,
遭註銷補助資格者,原在臺就讀學校應主動提醒選送生,得依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參加教育部、大專校院選(薦)出
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返國後專案性補助計畫辦理相關補助,
並副知教育部,以維護其相關補助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