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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補助及額度:
(一)本計畫採部分補助,學校配合款不得低於本部補助經費額度之百分之十。
(二)本部依審查結果,擇優補助試辦學校,每校每學年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本計畫每
學年總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本計畫補助經費為經常門,其經費使用範圍規定如下:
1.宣導新制升等之相關研討會或說明會。
2.提升教師專業成長輔導相關措施。
3.規劃新制升等制度之相關人事費用。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050072375B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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