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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004242A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依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校外職場參觀:
         1.交通費
          (1)租車:每班按班級人數計算車次;學校與事業機構在同一
           直轄市、縣(市)者,每車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八千元;跨直轄市、縣(市)者,每車次最高補助一萬元
           。
          (2)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離島與偏遠地區學校,另可補助搭乘
           大眾運輸工具費用,並依相關規定核實報支。
         2.膳費:辦理一日活動或超過用餐時間者,得補助膳費,學生
          每人一百元。
         3.雜費:帶隊教師或行政人員雜費,每班最多補助二人,每人
          四百元。
         4.講座鐘點費或指導費:事業機構專家(包括現場師傅)專題
          演講、講座鐘點費或指導費,每人每節八百元;每日最高一
          千六百元。
         5.保險費:補助每位學生旅行平安保險四十元及前目專家全民
          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
         6.其他雜支:辦理活動相關雜支,最高按業務費百分之六編列
          ,核實報支。
      (二)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
         1.實習津貼:參加學生,發給膳費及雜費,每人每日二百五十
          元,每人每學期最高六千元。
         2.教師鐘點費:
          (1)輔導鐘點費:教師赴事業機構輔導學生,每星期最高發給
           三節鐘點費,每節數額比照「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
           鐘點費支給基準表」高級中等學校之規定;同一申請案,
           學生每十五人以教師一人輔導為原則。
          (2)授課鐘點費:學校得配合學生就業需求調整課程,校內教
           師增加教學節數者,發給鐘點費每節數額比照「公立中小
           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高級中等學校之規
           定;課餘時間授課者,發給鐘點費每節五百五十元。
         3.交通費:教師赴事業機構輔導學生,依實際往返所需交通費
          核實報支。
         4.指導費:事業機構專家(包括現場師傅)指導學生,以每節
          八百元,每日最多八節,每星期最多十二節為原則。
         5.保險費:補助每位學生個人與事業機構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
          、學生團體平安保險費及前目專家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
          費。
         6.其他雜支:辦理活動相關雜支,最高按業務費百分之六編列
          ,核實報支。

  • [修正]

  • 十、受補助學校,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學校與事業機構應訂定合作意向書或意願書,確保學生及雙方
         權益。
      (二)學校應訂定學校辦理校外職場參觀與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
         習相關作業規定或實施計畫,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
         。
      (三)學生至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應經家長出具書面同意書
         ;接受學生實習之事業機構應為依法立案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且與學生就讀之科別相關。
      (四)為加強學生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輔導,瞭解學生學習及
         生活情況(包括工作環境),學校應安排各項職能、生活及心
         理輔導等課程或訓練。
      (五)學校應會同事業機構,為學生及家長辦理實習行前座談會、勞
         安講習,及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六)學校依計畫書辦理校外職場參觀、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
         ,應進行學生及事業機構滿意度之調查。
      (七)計畫書之內容有變更必要時,學校應報本署或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轉本署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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