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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臺教青署輔字第1122104540A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審查及補助作業:
      (一)申請補助案件由本署就申請者所備之資料,依據本署指定之專
         案計畫或活動公告辦理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
         查。
      (二)補助經費以分期撥付為原則,核定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期限,
         備文掣據並檢附相關資料送至本署或指定單位,請撥第一期款
         及其以後期別款項者,應依本署專案計畫或相關規定,於指定
         期限前檢附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及文件,送本署辦理
         經費核撥。
      (三)受補助單位應依本署專案計畫或相關規定,於指定期限前檢附
         成果報告、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經費收支結算表、
         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等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結案,逾
         期未請款結案者,註銷其補助。
      (四)受補助單位為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者,應將計畫支用單據專
         冊裝訂,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
         閱查驗或派員抽查;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或個人者,應將符
         合本署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支用單據,於辦理結報時一併檢附
         ,送本署審核,其餘支用單據須自行保存及管理,以備相關單
         位查核。
      (五)受補助單位如計畫實際支用經費小於核定計畫金額,應按本署
         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金額之比率繳回補助剩餘款,並經本
         署綜合評核後,列為爾後補助之重要參據。
      (六)受補助單位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
         經費支用項目者,應函送經費調整對照表,報本署辦理變更。
         未辦理變更且實際支用規模未達核定預算者,本署將依比例酌
         減補助額度。
      (七)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核撥、結報等,應依「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如有其他審查
         及補助作業方式,由本署另行公告辦理。

  • [修正]

  • 八、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各項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於適當位置標
         明「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字樣。
      (二)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署需要,參與成果發表或分享,擴大經驗
         交流。
      (三)本署有權將核准補助之成果,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運用參
         考。
      (四)若計畫執行涉及公益勸募行為,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
         理。如於計畫執行期間違反勞動法令或性別平等法規,且經相
         關機關或委員會查證屬實,本署得視其情節輕重,撤銷其補助
         內容或資格,並以書面通知其繳回原補助經費,且三年內不得
         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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