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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及補助作業:
(一)申請補助案件由本署就申請者所備之資料,依據本署指定之專
案計畫或活動公告辦理審查。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
查。
(二)補助經費以分期撥付為原則,核定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期限,
備文掣據並檢附相關資料送至本署或指定單位,請撥第一期款
及其以後期別款項者,應依本署專案計畫或相關規定,於指定
期限前檢附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及文件,送本署辦理
經費核撥。
(三)受補助單位應依本署專案計畫或相關規定,於指定期限前檢附
成果報告、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經費收支結算表、
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等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結案,逾
期未請款結案者,註銷其補助。
(四)受補助單位為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者,應將計畫支用單據專
冊裝訂,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
閱查驗或派員抽查;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或個人者,應將符
合本署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支用單據,於辦理結報時一併檢附
,送本署審核,其餘支用單據須自行保存及管理,以備相關單
位查核。
(五)受補助單位如計畫實際支用經費小於核定計畫金額,應按本署
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金額之比率繳回補助剩餘款,並經本
署綜合評核後,列為爾後補助之重要參據。
(六)受補助單位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
經費支用項目者,應函送經費調整對照表,報本署辦理變更。
未辦理變更且實際支用規模未達核定預算者,本署將依比例酌
減補助額度。
(七)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核撥、結報等,應依「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如有其他審查
及補助作業方式,由本署另行公告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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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各項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於適當位置標
明「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字樣。
(二)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署需要,參與成果發表或分享,擴大經驗
交流。
(三)本署有權將核准補助之成果,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運用參
考。
(四)若計畫執行涉及公益勸募行為,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
理。如於計畫執行期間違反勞動法令或性別平等法規,且經相
關機關或委員會查證屬實,本署得視其情節輕重,撤銷其補助
內容或資格,並以書面通知其繳回原補助經費,且三年內不得
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臺教青署輔字第1122104540A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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