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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教育部臺教綜(六)字第1122101099A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原資中心:
         1.補助項目:
          (1)資本門:
           A.新設原資中心所需之辦公設備、原住民族文化意象設置
            等。
           B.原資中心成立滿五年以上學校之更新設備。
          (2)經常門:
           A.不包括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
           B.每校專任人力以補助一名為原則;原住民學生人數每達
            二百人,學校得增置一名專任人力,並連續補助兩年。
            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最高五十萬元,倘有不足,由學校
            自籌款或由「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主冊「提升高教公共
            性」項下經費支應。
           C.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所稱民族教育事項,得包含學生社
            團自主學習族語課程及活動。
         2.補助金額視計畫內容、原住民族學生人數,配合本部施政重
          點及參酌年度預算,按所送經費概算酌予補助。各項補助基
          準不得高於中央機關所定基準。
         3.各校經費補助額度依計畫審查結果及本部預算額度定之。學
          校應提出相對應之自籌款支應,且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經
          費總額之百分之十。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學校
          之計畫型補助款上限,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
          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學校自籌款未依原計畫預算支
          出或提供者,本部得酌予刪減下一年度之補助經費。
      (二)區域原資中心:
         1.補助項目:
          (1)經常門:不包括內部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費,申請補助
           人事費者,除有特殊情形且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超過核
           定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2)資本門:得視需求酌予補助。
         2.補助經費視計畫內容、區域原住民族學生人數,配合本部施
          政重點及參酌年度預算,按所送經費概算酌予補助。各項補
          助基準不得高於中央機關所定基準。
         3.各校經費補助額度依計畫審查結果及本部預算額度定之。
      (三)學校研定計畫所編列之人事費用,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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