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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086977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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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第二點第二款學校,除其就讀本學程之學生依前點規定免納學費及雜
費外,得向本署申請補助;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開班費用:各年級以班為單位之開班費用,包括鐘點費及行政
費用;各群科每年每班之補助基準,規定如附件。
(二)輔導分發作業費用:臺北市及高雄市立學校辦理分區實用技能
學程輔導分發所需行政作業費用;其補助金額,依實際需求決
定。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