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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12205392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申請資格及適用對象:
      (一)申請資格:
         1.獲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一部分補助經費(落實教學創新、發
          展學校特色及提升高教公共性、推動大學社會實踐基地、公
          共性檢核)新臺幣(下同)五千萬元以上,且高等教育深耕
          計畫彈性薪資支用額度達百分之四以上之學校。
         2.獲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第二部分補助經費(研究中心),且高
          等教育深耕計畫彈性薪資支用額度達百分之十以上之學校。
      (二)適用對象:未獲本部玉山(青年)學者補助,並經學校彈性薪
         資支給規定所定之審議程序,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學校編
         制內外專任教學或研究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或研究人員):
         1.曾獲國際或國內學術殊榮:諾貝爾獎、中央研究院院士、其
          他國家級院士或重要會士。
         2.曾獲總統科學獎、總統創新獎、總統文化獎、國家講座、學
          術獎、國家產學大師獎、師鐸獎、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
          傑出特約研究員獎、傑出研究獎、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吳
          大猷先生紀念獎、國家產業創新獎或中央研究院年輕學者研
          究著作獎。
         3.於規定期間內,曾任下列政府部門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會前瞻技術產學合作計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產學技術
          聯盟合作計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攻頂研究計畫、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年輕學者養成計畫、教育部教學實踐
          研究計畫、國家衛生研究院整合性醫藥衛生科技研究計畫或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專案計畫:
          (1)已升等教授或研究員超過五(學)年,近五個(學)年度
           內有四個(學)年度曾任上開計畫主持人。
          (2)升等教授或研究員五(學)年以下、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
           下之教師或研究人員,近五個(學)年度內有三個(學)
           年度曾任上開計畫主持人。
         4.近五年內曾獲校內具有審查或評選機制之重要榮譽獎項(不
          含公務人員退休後轉任者),例如教學傑出獎或產學研究獎
          。

  • [修正]

  • 三、經費補助原則:
      (一)補助額度:
         1.依學校訂定之彈性薪資支給規定,核給每位教學或研究人員
          彈性薪資達下列額度者,本部就超過部分,補助百分之五十
          經費:
          (1)已升等教授或研究員超過五(學)年,一年三十六萬元以
           上者。
          (2)升等教授或研究員五(學)年以下、副教授或副研究員以
           下之教師或研究人員,彈性薪資一年二十四萬元以上者。
          (3)彈性薪資超過上開額度所衍生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本部
           亦就超過部分,補助百分之五十經費。
         2.彈性薪資額度計算包括本部補助經費及學校自籌經費,不包
          括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經費;補助對象為編制外專案教師
          者,彈性薪資額度計算應先扣除公立學校標準之本薪及學術
          研究費。
      (二)每位教學或研究人員補助上限:每人每年最高彈性薪資額度上
         限為五百萬元(比照玉山學者),超過部分全數由學校自籌。
      (三)本部補助經費上限:以本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額度為上限,學
         校申請補助經費總額超過本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額度時,本部
         將視財務狀況依本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額度與學校申請補助經
         費總額之比率折減各校補助經費。
      (四)本經費補助,學校應專款支用於教學或研究人員,不得移作其
         他用途。
      (五)學校提報教學或研究人員係依相關規定進行借調者,應由原任
         職學校或借調學校擇一申請,不得同一期間重複領取本經費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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