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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32200190A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學校應指定校內單一專責單位,向本部辦理請領補助經費作業,並應
      依第四點規定申請期程,備文檢具全校經費概算表(附表一至三)各
      一份及學校正式收據,向本部請領補助經費。

  • [修正]

  •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學生同時兼任教學助理及其他屬僱傭關係之兼任助理者,學校
         應依循之補助原則如下:
         1.學生兼任助理職之一為符合本部補助之教學助理,學校負擔
          經費如已自本部或其他機關補助經費編列支用該學生教學助
          理以外之兼任助理職之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應按其教
          學助理一職薪資所占比率,計算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後
          ,向本部申請補助;如均以校內經費支用雇主負擔經費,得
          全部向本部申請補助。
         2.學生同時符合身心障礙身分者及符合第五點補助對象,其勞
          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部分,納入附表一向本部申請全額補
          助,其薪資部分納入附表二補助百分之五十之經費。學校並
          應注意同一人不得有重複申請本部補助之情形。
         3.學校申請符合本要點補助範圍之雇主負擔等相關經費,已由
          本部或其他機關補助經費編列支應時,不得重複申請經費補
          助。
      (二)涉及本要點補助範圍所僱用之教學助理、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
         相關資料及本部補助經費之有關憑證檔案,學校應自行妥善保
         存備查,並列入本部相關查核及訪視項目。
      (三)學校發現提報之人數情形或經費申請有虛報、浮報或重複補助
         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並應繳回溢領或重複補助之經費。
      (四)為引導學校逐步將身心障礙者進用員額納入一般正式進用員額
         ,並視學校辦理情形評估調整經費補助方式,本要點至少每二
         年一次進行檢討。
      (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令、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或本部公告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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