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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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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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應指定校內單一專責單位,向本部辦理請領補助經費作業,並應
依第四點規定申請期程,備文檢具全校經費概算表(附表一至三)各
一份及學校正式收據,向本部請領補助經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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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學生同時兼任教學助理及其他屬僱傭關係之兼任助理者,學校
應依循之補助原則如下:
1.學生兼任助理職之一為符合本部補助之教學助理,學校負擔
經費如已自本部或其他機關補助經費編列支用該學生教學助
理以外之兼任助理職之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應按其教
學助理一職薪資所占比率,計算勞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後
,向本部申請補助;如均以校內經費支用雇主負擔經費,得
全部向本部申請補助。
2.學生同時符合身心障礙身分者及符合第五點補助對象,其勞
保費、健保費及勞退費部分,納入附表一向本部申請全額補
助,其薪資部分納入附表二補助百分之五十之經費。學校並
應注意同一人不得有重複申請本部補助之情形。
3.學校申請符合本要點補助範圍之雇主負擔等相關經費,已由
本部或其他機關補助經費編列支應時,不得重複申請經費補
助。
(二)涉及本要點補助範圍所僱用之教學助理、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
相關資料及本部補助經費之有關憑證檔案,學校應自行妥善保
存備查,並列入本部相關查核及訪視項目。
(三)學校發現提報之人數情形或經費申請有虛報、浮報或重複補助
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並應繳回溢領或重複補助之經費。
(四)為引導學校逐步將身心障礙者進用員額納入一般正式進用員額
,並視學校辦理情形評估調整經費補助方式,本要點至少每二
年一次進行檢討。
(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令、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或本部公告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