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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22200255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九點;增訂第七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七之一、前點第二款以外醫學系四年級以下及學士後醫學系二年級以下之
        醫學生,如有進入教學醫院臨床實習需要,學校應訂定應遵行事
        項,經臨床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本部醫學教育會審議同意後
        實施。

  • [修正]

  • 二、本實施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制醫學系醫學生:指自一百零二學年度起入學之大學醫學系
         及一百零四學年度起入學之學士後醫學系之醫學生。
      (二)臨床實習:指大學安排醫學系醫學生於教學醫院進行實習之課
         程。
      (三)實習機構:指經衛生福利部評鑑通過之教學醫院,並與設有醫
         學院、系之大學簽約,提供醫學生進行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
         構。
      (四)實習指導教師:指設有醫學院、系之大學教師受聘指導實習學
         生者。
      (五)臨床指導老師:指實習機構之主治醫師及住院醫師,於臨床實
         習時實際指導實習學生者。

  • [修正]

  • 九、學校於醫學生臨床實習過程中,應有實習指導教師定期赴實習機構輔
      導學生,實習指導教師應確實掌握醫學生臨床實習課程訓練內涵及範
      疇,指導醫學生、參與實習相關之協調、報告及檢討座談等,以解決
      醫學生實習所遭遇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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