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1122200255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九點;增訂第七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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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增訂]
-
七之一、前點第二款以外醫學系四年級以下及學士後醫學系二年級以下之
醫學生,如有進入教學醫院臨床實習需要,學校應訂定應遵行事
項,經臨床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本部醫學教育會審議同意後
實施。 - [修正]
-
二、本實施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制醫學系醫學生:指自一百零二學年度起入學之大學醫學系
及一百零四學年度起入學之學士後醫學系之醫學生。
(二)臨床實習:指大學安排醫學系醫學生於教學醫院進行實習之課
程。
(三)實習機構:指經衛生福利部評鑑通過之教學醫院,並與設有醫
學院、系之大學簽約,提供醫學生進行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
構。
(四)實習指導教師:指設有醫學院、系之大學教師受聘指導實習學
生者。
(五)臨床指導老師:指實習機構之主治醫師及住院醫師,於臨床實
習時實際指導實習學生者。 - [修正]
-
九、學校於醫學生臨床實習過程中,應有實習指導教師定期赴實習機構輔
導學生,實習指導教師應確實掌握醫學生臨床實習課程訓練內涵及範
疇,指導醫學生、參與實習相關之協調、報告及檢討座談等,以解決
醫學生實習所遭遇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