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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技術職業教育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教育部臺教技(三)字第1122300729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至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推薦程序:
      (一)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經濟部(以下簡稱二部會)、產業
         及學校推薦。二部會向本部推薦之人選,經本部送所屬學校完
         成資格審查後,由學校送交推薦書面資料,向本部推薦之,各
         領域至多推薦三人。產業向學校推薦之人選,由學校併入校內
         推薦人選審查後推薦,學校及產業推薦人選各領域至多三人。
      (二)學校應於本部公告期限前完成二部會、產業及學校推薦人選審
         查,並送交推薦書面資料向本部推薦之,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
         資料上傳、逾期寄送書面資料(以郵戳或其他等同有效之寄件
         憑證為憑)或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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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被推薦人條件:
      (一)最近十年內(女性教師此期間曾請分娩或育嬰假者,得延長至
         十二年),實務應用研發或研究有傑出績效,並對國家技職專
         業人才培育有卓著貢獻,有具體事實,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應檢附相關證明資料):
         1.個人或所帶領研發團隊之研究或研發成果,對產業之技術發
          展具原創性、前瞻性,且成果具重大影響,並能反饋於實務
          教學與專業技術人才培育,有具體事實者。
         2.個人或所帶領研發團隊之研究或研發成果,發揮促進產學緊
          密連結合作之效益,並對技職教育專業人才培育有卓著貢獻
          ,有具體事實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推薦:
         1.具有教師法所列消極資格之一。
         2.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列消極資格之一。
         3.曾受刑事處分或最近五年內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處分。
         4.曾違反學術倫理或尚在調查程序。
         5.曾被撤銷或廢止國家產學大師奬。
         6.近一年曾被推薦而未獲獎。

  • [修正]

  • 五、審查作業:
      (一)由本部聘請二部會代表、專家學者代表及產業界代表,組成評
         選小組。評選小組由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組成,任一性別委員
         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二)就被推薦人研發及人才培育之具體成效,依「工程領域」、「
         電資領域」、「人文、設計、藝術」、「商管及民生」及「農
         業科學、生技及護理」等五領域,分別組成審議小組,由本部
         業務單位指定召集人,並由召集人邀集專家學者七人至十九人
         組成。
      (三)本部審查作業期間以自受理學校推薦截止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完成為原則。審查程序分為以下三階段:
         1.初審:本部得委由機關、學校或團體初審被推薦人之條件資
          料;通過者,始得參與下一階段審查。
         2.複審:由審議小組將每一被推薦人之相關資料,分別送專家
          學者代表七人至九人評審後,再由審議小組複審;通過者,
          始得參與下一階段審查,並為國家產學大師獎入圍者。
         3.決審:國家產學大師獎入圍者向評選小組簡報後,經評選小
          組委員決審;通過者,由本部遴選為國家產學大師奬獲獎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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