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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技術職業教育
中華民國91年4月25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教育部臺教技(一)字第1090159819B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推展原住民技職教育:
      (一)補助對象:
         1.原住民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上或占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十以上之科技大學、技術
          學院及專科學校。
         2.原住民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上或占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職業學校(包
          括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
          學校專門學程)。
         3.經本部分區選定之原住民輔導中心學校。
      (二)補助項目:本部補助各校執行發展及改進原住民技職教育經費包括經常門及資本
         門,各校得就下列項目選擇辦理,經擇定之項目不得再向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
         :
         1.配合鄰近或當地原住民文化及區域產業特色,設置專班或推廣課程,培育各類
          專技人才;其項目如下:
          (1)辦理原住民族語教學與相關活動及競賽。
          (2)辦理原住民傳統文化及藝術研習班。
          (3)配合地區產業特色與專業人才,辦理原住民學生職場培訓及實習。
          (4)配合地區原住民文化,整理傳統歌、舞與創作之展演及競賽。
         2.辦理各校與職訓中心或事業單位建教合作,加強技能專精訓練,提升學生就業
          能力;其項目如下:
          (1)與職訓中心或事業單位辦理建教合作計畫。
          (2)辦理原住民學生技能檢定輔導取得技能證照。
          (3)辦理原住民學生產業技能培訓,參加技能競賽,提升人力資源素質,藉以擴
           展就業管道。
         3.成立原住民社團,辦理生活、課業輔導與生涯規劃講座及社區活動,或辦理原
          住民人才返鄉輔導講座;其項目如下:
          (1)成立原住民社團推廣文化活動,辦理校際觀摩,增進學生多元學習機會。
          (2)辦理原住民生活與課業輔導及就業與升學之生涯規劃活動。
          (3)辦理補救教學及輔導教育,提供住宿生晚自習課業輔導。
          (4)辦理學生、家長與學校三方之親職教育活動及座談。
          (5)辦理中輟學生認輔輔導。
          (6)邀請原住民傑出人士到校演講或座談。
          (7)辦理原住民學生返鄉社區服務。
         4.辦理原住民學生就業參觀活動,認識企業工作信念與態度,及不同文化工作觀
          ;其項目如下:
          (1)就業輔導及觀摩活動。
          (2)辦理畢業生就業追蹤、輔導及評估。
         5.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技藝選修課程或學分班,並加強教師在職進修研習;其
          項目如下:
          (1)輔導學生重視自我族群傳統文化、技藝之傳承及創新。
          (2)聘請部落技藝教師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與技藝選修課程,提升學生認識原住
           民文化及傳授原住民技藝能力。
          (3)開辦原住民傳統文化與技藝能力之推廣教育學分班或課程,提供民眾學習原
           住民文化及技藝之機會。
          (4)辦理校內教師在職進修與相關原住民文化研習,鼓勵並獎勵發表研習相關之
           學術報告及研究成果。
          (5)辦理認識原住民文化、技藝之鄉土教學活動及參觀,融入相關學科教學。
         6.建置及維護原住民民族技職教育網站,提供網路學習資源,人才資料庫與就業
          、考照及升學等相關資訊;其項目如下:
          (1)建立與維護原住民民族技職教育網站,連結各技職學校,提供網路學習訊息
           及查詢各校辦理原住民技職教育成果。
          (2)擴充原住民族教育網站內容,建置原鄉資源及提供就業服務資訊。
          (3)強化網站功能,結合地區原住民文化特色及資源,辦理多元文化交流活動。
          (4)辦理原住民技職教育作品展覽、樂舞創演等成果展。
         7.分區選定原住民中心學校,辦理原住民文化講座、深耕研習、技藝能力及作品
          展覽、樂舞創演等相關活動,促進該區原住民技職教育發展,並配合評鑑輔導
          。
         8.推展各校教育特色,充實其相關教學設備及設施(資本門)。
      (三)補助基準:
         1.技專校院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者至少應編列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五之計畫
          配合款;職業學校以全額補助為原則。各主管機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
          )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計畫型補助款按各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
          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八;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
          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六;第三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四;第四
          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百分之十二;第五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最低為
          百分之十。
         2.本部補助各校經費分為基本補助及計畫補助,基本補助包括原住民學生數、原
          住民學生住宿與全校學生住宿比例,計畫補助包括計畫內容及學校績效。
         3.前款各目推動項目經費補助基準如下:
          (1)第一目至第六目:基本補助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五十,計畫補助占年度預算百
           分之五十。
          (2)第七目:由本部分區選定原住民輔導中心學校以計畫補助為限。
          (3)第八目:基本補助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五十,計畫補助占年度預算百分之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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