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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技術職業教育
中華民國90年10月15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教育部臺技(一)字第1010030358C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換(補)發證書辦理程序如下:
     (一)繳驗資料
        1.證書破損、更改資料申請換發者,應檢具下列資料:
         (1)申請書一份。
         (2)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如係更改姓名、身分證字號等資料需另繳交戶籍謄
          本正本一份)。
         (3)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一張。
         (4)原發證書一張。
         (5)繳交證書工本費新臺幣一百元之郵政匯票正本及附雙掛號回郵郵資,並於信封
          上註明「申請學力鑑定換(補)發證書」字樣。如係發證作業單位疏失,經本
          部認定屬實者,得免繳交本項費用。
        2.證書遺失申請補發者,應檢具下列資料:
         (1)申請書一份。
         (2)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
         (3)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一張。
         (4)登報聲明遺失證書作業啟事(刊明遺失證書之類別、證書編號或身分證字號,
          並在剪報上註明刊登報紙之名稱、日期及版別,黏貼於申請書之左上角)。
         (5)繳交證書工本費新臺幣一百元之郵政匯票正本及附雙掛號回郵郵資,並於信封
          上註明「申請學力鑑定換(補)發證書」字樣。如係發證作業單位疏失,經本
          部認定屬實者,得免繳交本項費用。
        3.未曾取得中英對照及格證書,因出國進修、工作或考試須將原有證書更換為中英
         對照及格證書者(除上列原因者外不予申請換發),應檢具下列資料:
         (1)申請書一份,並應勾選及敘明申請原因。
         (2)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
         (3)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一張。
         (4)原發證書一張。
         (5)符合申請需求之相關證明文件。
         (6)繳交證書工本費新臺幣一百元之郵政匯票正本及附雙掛號回郵郵資,並於信封
          上註明「申請學力鑑定換(補)發證書」字樣。如係發證作業單位疏失,經本
          部認定屬實者,得免繳交本項費用。
     (二)依前款第一目之(1)、第二目之(1)及第三目之(1)所檢具之申請書,應填
        寫英文姓名,並以印刷體大寫填妥,不得空白,其填寫規定如下:
        1.有中華民國護照(以下簡稱護照)者:應填寫與護照相同之英文姓名於申請書上
         ,並檢附護照封面內頁影本;英文姓名與護照不同時,採用護照姓名。
        2.無護照者:自行於申請書上填上英文姓名,作為製作中英對照及格證書之依據,
         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換發英文姓名;未填寫英文姓名,致無法核發證書者,
         後果自行負責。
        3.曾取得中英對照及格證書者,無論有無護照,皆應於申請書上填上原及格證書所
         載英文姓名。未填寫英文姓名者,由發證單位查證後逕行核發,考生不得異議。
     (三)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另附申請人簽章之委託書一份。
     (四)繳驗之資料不齊全者,不予辦理。
     (五)查證:查閱電子資料庫檔案,確認並註記資料。
     (六)用印:委託機關或學校查驗資料無誤後,將證書送交本部用印。
     (七)發證:自收件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依申請者所附之雙掛號郵資及信封,以雙掛號寄
        出,申請者收到證書後,應簽收回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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