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立學校附設國中部。
(三)法務部矯正署。 - [修正]
-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國民中學生涯發展教育:
1.直轄市、縣(市)政府行政督導、審查資料、檢討會議補助基準:直轄市、縣(
市)政府基本補助以轄區內國民中學數核算,三十校以下者新臺幣十五萬元,三
十一校至五十校者新臺幣二十萬元,五十一校以上者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2.國民中學部分基本補助:每班新臺幣三千元。
3.各校規劃辦理全體國民中學二年級(八年級)學生赴產業參訪或社區高級中等學
校進行專業群科參訪及試探,以國民中學二年級(八年級)學生班級數計算,每
班另增加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每校補助生涯發展教育辦理經費新臺幣二萬元。
4.依據每學年度公私立國民中學(包括國立學校附設國中部、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附設國中部、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一年級(七年級)新生人數補助印發「國中學
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生涯發展教育出版品。
5.經費支用項目如附件一。
(二)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設班經費、補助項目及基準,依據不同上課方式及辦理方式與
節數所定基準補助(附件二)
1.採抽離式上課者:
(1)一般地區:以合作方式辦理者適用表一;以自辦式辦理者適用表二。
(2)偏遠地區適用表三。
(3)法務部矯正署得申請設班經費。
2.採專案編班方式上課者適用表四。
(三)國民中學技藝教育競賽及成果發表活動:
1.技藝競賽: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理之班數、人數及職群數核算:(班數×新臺
幣一千元)+(學生數×新臺幣五十元)+(開辦職群數×新臺幣五萬元),最
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其均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學
技藝教育學生技藝競賽及成果發表活動計畫(如附件三)辦理者,酌予增加補助
經費新臺幣五萬元至十萬元。
2.成果發表活動:
(1)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含抽離式及專案編班)辦理之班數四十班以下補助新臺幣
十萬元,四十一班至八十班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八十一班至一百班補助新臺
幣二十萬元,一百零一班以上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2)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成果展之總經費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另增加補
助新臺幣三萬元。
(3)本項目補助經費總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為原則。
(四)辦理宣導研習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效推動生涯發展及技藝教育,協
助辦理各項宣導及研習活動(附件四),補助新臺幣五萬元至新臺幣十萬元。
(五)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充實改善教學設備:技藝教育經費列
為行政院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施政項目,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辦理
。依指定辦理施政項目編足預算者,依指定額度給予百分之五設備補助;一般性補
助款未編足所轄學校開辦抽離式技藝教育班所需經費者,扣減本署就本計畫各項補
助經費百分之十。
(六)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
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屬第三
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九
;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七)本補助原則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
形、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減列補助比率。 - [附表]
- [修正]
-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前一學年度國民中學生涯發展
教育及技藝教育課程訪視工作,並將訪視成果函報本署,其轄內生涯發展教育辦理
績優學校之比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1.第一階段應由辦理學校就行政運作、經費運用、教學與課程、教學設備、學生輔
導、辦理成效及學生進路等(參考本署所公布之訪視表訂定內容)先行自評,並
將自評結果填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彙辦。
2.第二階段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學者專家組成訪視小組,必要時,得實地
抽訪學校辦理情形,訪視結果分送受訪學校參考改進。
3.本署得視前二目辦理成果,增減下年度技藝教育專班核定班級數及相關補助經費
。
(二)本署依成果報告,視需要赴受補助對象了解情況,並作為下年度審查各項活動之參
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