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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請撥、核結作業,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學校應於計畫書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提交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
表,送本署辦理結案。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研習主題、研習教師資
料、研習機構介紹、研習對教師實務能力之提升、研習對教學之助益
等。
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以達成計畫目標。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技術職業教育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高字第1100003032B號令修正發布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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