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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技術職業教育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1040148593B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計畫重點:
     (一)本計畫以培育在地產業所需之專業技術人力為目標,由學校招收以畢業即就業為導
        向之四技、二技、二專或五專(四年級、五年級)學生;大幅增加實作課程之比重
        ,配合設備之更新,以師徒個別輔導之傳授方式,加強學生實務能力及核心技術之
        訓練,以養成獨立操作設備之能力。
     (二)學校為辦理本計畫,應調整系科,得採分組招生(課程)、學分學程、學位學程等
        方式辦理。
     (三)課程安排,應維持每學期均有校內實作或校外實習課程。學生修習校內實作與校外
        實習,每學年合計之平均學分數不得低於八學分,其中校內實作之平均學分數不得
        低於六學分,且電腦軟體操作課程以外之其他實作課程平均學分數不得低於五學分
        。
     (四)每一實作學分對應每週實作時數應達二小時以上。校內現有實作課程一學分對應每
        週實作時數達三小時以上者,該課程之學分數得以一點五倍加權計算平均學分數。
        特殊領域之實作規定,由本部另定之。
     (五)計畫之規劃,應著重品質管控,學校應明定參加本計畫學生之學業與技能基本要求
        ,及各年度所應達到之具體能力指標與畢業前應取得之證照、檢定或其他同等之證
        明;必要時,學校得以補救教學之方式協助學生達到入學標準或畢業門檻。計畫所
        培育學生之實作能力及就業情形作為本計畫重要之績效指標。
     (六)學校得與產業公會或企業簽署契約共同合作辦理本計畫,契約內容得包括設備、師
        資之支援與學生長期或短期實習等項目。由公會或企業捐贈學校教學設備者,得由
        本計畫經費支應搬遷及安置等相關費用。
     (七)學校得申請補助經常門經費辦理「區域技優教學專案」,透過本計畫設備、學校人
        力資源與在地高級中等學校與國中形成縱向連結。專案開辦短期技術課程或體驗營
        隊,以協助在地學生專業探索及生涯發展;並與鄰近技專校院形成橫向連結,相互
        合作資源共享。
     (八)計畫補助經費之申請,資本門經費編列以購置耐用性佳(除電子設備為六年以上外
        ,其餘設備最低報廢年限為十年以上)之教學設備為主;經常門經費編列最高為計
        畫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得支用於執行計畫所需之設備維護費、材料費、安裝費、
        雜支、行政業務費、人事費等項目為原則;惟人事費之支用,應提永續經營之規劃
        ,並送本部審核;電腦相關軟、硬體費用支出最高為計畫補助經費百分之十。學校
        自籌經費比率不得低於計畫補助經費百分之十。
     (九)學校執行計畫之相關衍生收益(包括企業捐助教學設備之經費、企業提供產學合作
        經費、學校智慧財產衍生運用收益等),自計畫執行日起,每年不得低於計畫總補
        助經費百分之五。
     (十)學校購置資本門設備後,利用上課時間之差異安排,使非本計畫重點培育之學生亦
        得共享資源,以期本計畫補助經費發揮最大之擴散效益。

  • [修正]
  • 四、辦理期間:於一百零三年至一百零六年依產業別分下列三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製造業及重點產業技術人力缺乏相關系科。
     (二)第二階段:醫護、農業、海事及水產技術人力缺乏相關系科。
     (三)第三階段:產業技術人力缺乏相關系科。

  • [修正]
  • 五、辦理方式:
     (一)學校得選擇辦理形式、規模及執行單位,撰寫申辦計畫書,並檢附相關資料,於指
        定之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學校得整合不同院、系合作提出申請,計畫之申請及執行單位得為院、系、科或校
        內之常設單位。但新生註冊率未達百分之四十之系、科不得提送申請計畫。
     (三)各年度計畫補助金額之上限,依年度預算經費另定之。
     (四)獲補助計畫之執行系科,於獲補助年度起五年內不得停招,惟經本部專案同意者不
        在此限。
     (五)每校任一階段以申請二件為原則,每校三階段合計以補助三件為原則。但本部得視
        學校規模、所系科數等條件需求,增加補助件數至多二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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