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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技術職業教育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教育部臺教技(一)字第1060182296B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參與本專班之合作廠商應辦理事項:
     (一)合作廠商之主要產品及服務與學校申辦之科(系)屬性應有高度關聯,且工作崗位
        技能內涵應進行產(企)業從業能力需求分析並與學校申辦科(系)課程相符。
     (二)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規規定安排本計畫之學生於合作廠商之工作時間、休息及休
        假。
     (三)禁止安排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輪值大夜班(午後八時至晨間六時)並依高級中等學校
        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辦理;技專校院學生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但不得影響技專校院排課及學生學習。一百零六學年度以前核定計畫,於合作廠
        商有特殊情形須安排學生輪值大夜班,應依教育部補助及推動產學攜手合作實施計
        畫要點第六點規定,由學校敘明理由並重新研擬計畫報本部核定。
     (四)合作廠商給予本計畫參與之學生生活津貼、待遇,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辦理;如提供全額學費補助者,並得與享有補助全額學費學生,約定畢業後至少留
        廠服務一年以上,並於訓練契約書中載明。
     (五)採輪調式辦理之計畫者,合作廠商應落實定期安排學生進行崗位輪調。
     (六)高級中等學校端學生於高三畢業後之暑假赴職場實習,得列為預修技專校院端實習
        學分,並由技專校院端負責學生督導之責。
     (七)應提供學校教師赴企業深度研習及向合作廠商業師學習實務操作之機會。

  • [修正]
  • 七、本專班課程模組及內涵應由合作之學校與廠商共同規劃(四合一模式之合作專班,亦應
      包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並強調實務能力之培養,以因應業界發展實際需
      要。
      本專班採高級中等學校與技專校院銜接之一貫課程設計,規劃基礎教育(包括職業倫理
      )、專業教育及職場實習,尤應重視高級中等學校與技專校院不同教育階段之課程區隔
      與銜接,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四年制學士班得於學生修業前二年著重專業教育教學,後
      二年著重基礎教育教學,並建立補救教學課程予第十點第四款所定原非本專班學生。

  • [修正]
  • 十二、本專班須建置學生輔導機制,學校與合作廠商應於開班前向學生說明專班辦理模式、
       職場身分別、生活津貼或待遇、升學等機制及相關法令。學生至職場實習時,合作廠
       商(四合一模式之合作專班,亦應包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應指派專責技
       術人員(或訓練師),負責職場學習輔導;學校並應安排專責教師到職場,擔任學生
       生活、心理與課業之輔導。
       職場學習輔導包括工作知識、技能效率、職業道德等;生活、心理與課業輔導包括品
       德、才能、課業、生活面等之輔導。

  • [修正]
  • 十三、辦理本專班之學校,應訂定本專班學生之「解約或停止契約機制」,並於招生簡章中
       載明;如學校無法辦理本專班或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本專班時,學校應對學生進行
       輔導,並依規定安置學生,繼續完成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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