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八、補助原則及經費核撥程序:
(一)學校配合款不得低於本部補助經費額度之百分之十。
(二)各校所報計畫以二案為限,每案申請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一
千萬元為上限。但情況特殊經本部認定有提高補助額度之必要
者,不在此限。
(三)各校申請計畫經本部同意補助者,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經費核撥結報事宜。 - [修正]
-
九、執行管考:
(一)經本部核定補助之計畫,有調整之需要者,應敘明理由,報本
部同意後,始得變更。
(二)經本部核定補助之計畫項目,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
相關會計、審計法令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經費學校,其計畫之實際執行進度與預定進度,累計差
異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檢討分析其原因,並依檢討分析結果
積極督促執行。該計畫全年度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九十者,列
為本部核定補助之參考。
(四)受補助學校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應檢附成果報告及經費收
支結算表向本部辦理結報。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技術職業教育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1132300828A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