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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技術職業教育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教育部臺教技(二)字第1132300828A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補助原則及經費核撥程序:
      (一)學校配合款不得低於本部補助經費額度之百分之十。
      (二)各校所報計畫以二案為限,每案申請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一
         千萬元為上限。但情況特殊經本部認定有提高補助額度之必要
         者,不在此限。
      (三)各校申請計畫經本部同意補助者,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經費核撥結報事宜。

  • [修正]

  • 九、執行管考:
      (一)經本部核定補助之計畫,有調整之需要者,應敘明理由,報本
         部同意後,始得變更。
      (二)經本部核定補助之計畫項目,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
         相關會計、審計法令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經費學校,其計畫之實際執行進度與預定進度,累計差
         異達百分之十以上者,應檢討分析其原因,並依檢討分析結果
         積極督促執行。該計畫全年度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九十者,列
         為本部核定補助之參考。
      (四)受補助學校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應檢附成果報告及經費收
         支結算表向本部辦理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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