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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技術職業教育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教育部臺教技(四)字第1122302621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辦理方式︰
      (一)學校引進企業資源,提供受補助學生在校就學期間每月至少新
         臺幣六仟元之生活獎學金與畢業後正式職缺,並由本部補助就
         業獎學金;就業獎學金之金額同受補助學生當學期之學雜費金
         額,並由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扣繳學雜費。已申請政府各類學雜
         費減免者或領有產學攜手專班計畫補助之學生,得就扣除學雜
         費減免或補助額度後之差額申請補助。
      (二)學校應訂定甄選受補助學生之相關規定(包括申請對象、申請
         方式、審核基準、程序、時間、親師宣導、就業輔導、就業媒
         合及就業追蹤等機制),上網公告,並積極向企業爭取,協助
         受補助學生獲得適當之就業待遇及福利。學校甄選受補助學生
         應以經濟弱勢學生與成績優異者為優先考量。
      (三)受補助學生應依學校時程提出申請、配合就業輔導措施,並與
         學校簽署就業意願書。受補助就業獎學金二年者,畢業後應就
         業二年;受補助就業獎學金一年者,畢業後應就業一年。具有
         兵役義務者,其就業期間之採計得配合役期延後至退役後。
      (四)就業意願書應記載受補助學生姓名、身分證字號、科別、受領
         補助款起迄時間、就業年限、違反約定喪失受領補助款之權利
         、償還補助款之條件與核計基準、就業期限、保證人負連帶責
         任及簽約日期等相關事項。
      (五)學校應妥善保存受補助學生名冊、就業意願書及相關文件,並
         負責追繳學生償還之補助款。

  • [修正]

  • 六、受補助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受領就業獎學金,並償還已受
      領之就業獎學金。但死亡者、因重大疾病或事故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
      完成學業或工作,經衛生福利部新制醫院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以上層
      級,開立認定無法繼續就學或就業證明者,或因事故致家庭巨變無法
      繼續就學或就業,經學校實訪查證,由學校報本部核定者,得免償還
      已受領之補助款或免履行就業義務:
      (一)因轉學、轉科且經學校輔導仍無法延續參與計畫或放棄、被勒
         令退學、開除學籍或無故輟學。
      (二)因辦理休學或不能繼續完成學業或工作,致喪失參與計畫之資
         格。
      (三)畢業後一年內未就業。
      (四)一百十三學年度起受補助學生,延長修業超過一年仍未畢業。
      受補助學生畢業後連續就業未滿受補助年限者,應依其未就業之月數
      比例償還補助款;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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