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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技術職業教育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教育部臺教技(儲專)字第1112302003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九點、第十三點;增訂第九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九之一、準備金發放流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覆核程序:本部就青年所提之申請案件,批次製作覆核名
           冊,函請勞動部進行覆核,依勞動部津貼覆核清冊及本部
           準備金覆核通過後,本部彙整列冊送協辦金融機構。
        (二)本部進行覆核程序時,如因申請青年未依規定填報或檢附
           相關文件,將俟青年補件完成後,始繼續相關撥付程序。
        (三)匯款程序:協辦金融機構將應撥付準備金一次匯入青年個
           人指定帳戶。撥款手續費由本部負擔。但因填報資料錯誤
           致退匯須再次匯款者,後續撥款手續費則由青年負擔。
        (四)青年有第七點未依規定辦理之情形,經本部終止補助,其
           準備金發放方式,亦同。

  • [修正]

  • 三、青年自受僱且參加就業保險之日起,由本部依勞動部青年就業領航計
      畫穩定就業津貼(以下簡稱津貼)核發清冊,依下列規定按季撥付準
      備金至協辦金融機構所設之青年儲蓄帳戶:
      (一)每滿一個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
      (二)未滿一個月者,按在職日占按每月之比率乘以五千計算;計算
         結果有小數點者,無條件進位。
      前項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包括例假日及休假日。
      第一項補助,青年選擇領航計畫二十四個月期者,至多補助十二萬元
      ;三十六個月期者,至多補助十八萬元。

  • [修正]

  • 九、準備金申請作業,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青年完成領航計畫所定就業期間,應至本部指定網站,填報並
         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1.完成證明核發申請書。
         2.提領申請書。
         3.填報個人指定帳戶之銀行代碼、分行代號及帳號,並上傳存
          摺影本。
      (二)青年未完成領航計畫所定就業期間,應至本部指定網站,填報
         並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1.提領申請書。
         2.填報個人指定帳戶之銀行代碼、分行代號及帳號,並上傳存
          摺影本。

  • [修正]

  • 十三、青年於執行計畫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
       (二)就業期間就讀具有正式學籍之日間學制學位。
       (三)第一年就業期間就讀具有正式學籍之進修學制學位。
       (四)為經媒合就業之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
          內之旁系血親。
       (五)違反領航計畫及相關法令規定。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不予補助範圍以違反期間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就業期間,以青年參加就業保險之投保
       日期開始計算。前項所定違反期間,以青年向學校註冊日(或復學
       註冊日)起,至不具學籍日或休學日止,計算至「日」。
       執行計畫期間違反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
       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廢止其參加本方案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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