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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主管機關得依獎勵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公告程序及期間,檢附第四
條規定之成效報告,向本部申請獎勵;經本部依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一
項規定評定成績達甲等以上者,由本部頒發等第獎座一座,並核給獎
勵經費。
前項獎勵經費,由本部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
分級核給補助款;第一級者,本部補助款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六;第二
級者,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
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技術職業教育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04238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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