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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之一(特定條件大學畢業生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政策需要,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招收具特定條件之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前項學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
明書。
依前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且符合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之資格條件,經
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
前項教學演示,中央主管機關應督導師資培育之大學聯合辦理,且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教學
演示之報名程序、報名費用、教學演示項目、日期、地點、成績評量方式、成績通知及相關
事項,應於教學演示舉行二個月前,載明於報名簡章並公告。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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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自費、公費、助學金)
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
校服務。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國家語言公費生培育者,應配合主管機關所提需求,開設國家語言及
其相關文化課程。
助學金受領之資格、審查、數額、經費之編列、公費之數額、公費生公費受領年限、應訂定
契約之內容、應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分發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師範教育
中華民國68年11月21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443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四條;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090080017號令公布自10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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