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師範教育
中華民國88年1月27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112605066A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點及第十六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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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六、配合國家語言政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起,實際就讀
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專長學士後教育學分班
(以下簡稱本土語文學士後教育學分班),且修習科目成績達七十
分以上者,依修習學分數,得向本部申請獎助金。每人每學分最高
補助獎助金二千元;每學分未達二千元者,依其實際繳納金額覈實
補助。
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每年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間及八月一日至十月
三十一日間,檢附本土語文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獎助金請領表(如附
表一)一份,備文報本部審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實際就讀
本土語文學士後教育學分班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一百十一年
八月三十一日前修畢學分之獎助金,並於一百十二年二月一日至同
年四月三十日間申請及一次性核發為原則。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