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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任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其代表機關或
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為其他人者,由主任委員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本會委員有不具性別平等意識之言行經本部查證屬實,且經溝通仍未改善者,予以解聘
。
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擔任之委員,每屆應至少改聘三分之一。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師範教育
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1050101804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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