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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師範教育
中華民國92年6月9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教育部臺教師(三)字第1122600207A號令修正發布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補助基準:
      (一)學分班:
         1.經本部協調辦理之重大教育政策或重大議題所開設學分班開
          班費,以每一學分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但經本部專案
          核定者,不在此限。
         2.非因前目所定目的開設之學分班,得酌予補助,以每一學分
          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二)經本部協調配合重大教育政策或重大議題所辦理之教師研習活
         動,每班酌予補助鐘點費、教材費及雜支等。於離島辦理者,
         得額外補助授課講師交通費、住宿費。
      (三)前二款學分班、教師研習活動之交通費、住宿費不予補助。但
         有特殊情況(例如偏遠、離島地區),經本部於核定開班時敘
         明同意補助,並確有需求者,得於申請時敘明原因,依下列基
         準及實際出席狀況報本部核定補助:
         1.委請其他轄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
          ,聘請授課教師至本轄區開課,除開班費外,並依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實報支,補助授課教師交通費、住宿
          費。
         2.離島地區進修教師需至臺灣本島上課者,除開班費外,依實
          際需要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實報支,補助交通
          費、住宿費。
         3.偏遠地區教師進修(花蓮及臺東地區)依實際需要及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實報支,補助交通費、住宿費。
         4.於離島地區開課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
          院之行政人員,如因業務需要,需至離島地區處理開班相關
          行政業務,依實際需要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實
          報支,補助交通費、住宿費。
      (四)非於本機關或轄區內機關場地辦理之班次,酌予補助場地費。
      (五)本要點未規定之補助項目,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
         費編列基準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六)偏遠地區學校專聘教師參加國民小學加註領域專長學分班,得
         申請補助報名費、學雜費及學分費。
      (七)國民小學加註領域專長學分班招收下列二類教師,原則不予補
         助。但開設於偏遠、離島地區或有實際需求之班別,本部得專
         案酌予補助:
         1.具合格教師證書非在職之儲備教師。
         2.具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未滿三個月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
          任教師。
      (八)地方政府、所屬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另配合本部獲
         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以核定年度最近一
         期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為準),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九。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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