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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指派主管業務司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本部各單位主管、本部所屬機關之首長、師資培育之大學學
者專家代表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師範教育
中華民國92年9月23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教育部臺中(二)字第1010179727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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