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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師範教育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1122804245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申請本資料庫之性平教育人才採認者,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並符合下
      列指標條件至少三項,且提供相關之佐證資料:
      (一)現任或曾任下列委員會之委員:
         1.本部性平會。
         2.各直轄市、縣(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3.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二)曾發表或出版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著作至少二件。
      (三)近三年內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授課或教學經驗。
      (四)近三年內具規劃或執行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計畫或方案之實務經
         驗。
      (五)近三年內曾參加本部、各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大
         專校院辦理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研習至少二十小時。
      (六)曾擔任行政院或各部會辦理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評鑑、訪視
         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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