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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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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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師資培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及師資培育
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酌予補助師資培育
助學金(以下簡稱助學金),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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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條件: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學校審查通過者,得請領師
資培育助學金:
(一)清寒優秀之師資生:
1.學業成績:前一學期平均為系所前百分之四十,或達八十分
以上。
2.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3.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為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或申請補助之學期尚有就學貸款。
(二)成績優異之師資生:
1.學業成績:前一學期平均為系所前百分之三十。
2.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學校所定師資生請領助學金之條件較前項規定嚴格者,從其規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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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原則:
(一)補助名額:各校以經本部核定之師資培育學系及教育學程實際
招收之師資生人數(不包括外加名額)乘以百分之十計算,取
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二)補助基準:
1.補助師資生助學金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元;每年分二期撥付
,第一期為二月至七月、第二期為八月至次年一月。
2.經本部核定補助者,學校因執行計畫之需求,報本部同意後
,得於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內調整師資生每人每月助學金額度
,不受前目規定之限制。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千元。
(三)補助限制:
1.對同一師資生助學金之補助,教育學程師資生至多二年(四
學期);師資培育學系師資生至多三年(六學期)。但未修
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期,不予補助。
2.師資培育公費生或師資培育獎學金受獎生,不予補助。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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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申請及結報:
(一)申請期程:
1.第一期助學金:每年二月十五日前。
2.第二期助學金:每年八月十五日前。
(二)學校應將計畫一份(如附表一)、請領表三份(如附表二)及
領據一紙,依前款所定期限函報本部,逾期者,不予受理。
(三)學校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並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師資
生受領助學金名冊及成果報告二份辦理核結;成果報告應包括
師資生教育關懷輔導紀錄(如附表三)及助學金辦理情形一覽
表(如附表四)。
(四)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