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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學校學生免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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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之學生,或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
校之學生,不適用第四條免納學費之規定。但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但書
所定免試入學之學生,不在此限。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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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就讀依藝術教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實施高
級中等學校及大學合併七年一貫學制之前三年學生,準用第四條規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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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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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93年7月7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83855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刪除第五條條文,自113年2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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