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三十一條
新設合併後之學校應置校長一人,第一任校長,比照新設立之學校校長,
分別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規定產生。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39129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一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