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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39129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一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十一條

    新設合併後之學校應置校長一人,第一任校長,比照新設立之學校校長,
    分別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規定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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