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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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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教育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07715B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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