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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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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進修部。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私立大學附屬高
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進修部。
三、國立大專校院之下列學校或部:
(一)附設高級中等學校部、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二)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進修
部。
(三)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四)附設進修學校。
前項學校之附設或附屬幼兒園,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自治法
規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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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推動融合且適性之教育
,以提升學習成效。
二、整合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行政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員,依身
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教學及提供特殊教
育服務。
三、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進行課程調整,編選適當教材、採
取有效教學策略,並提供相符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
四、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評量,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
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之規定為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494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條文(原名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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