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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免試入學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商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
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遵行事項,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提直
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
公告實施;就學區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者,應自行協調以其
中之一為主政機關,會商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二、學校辦理免試入學,不得訂定申請條件。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學校核
定招生名額者,全額錄取,超過者,採比序方式錄取;其比序項目及
模式,應納入各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
三、前款比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百零八學年度以後入學國民中學者,其健康與體育、藝術、
綜合活動、科技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之及格與否,得予採
計為比序項目。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四學習領域在校
評量成績,不得採計。
(二)一百零七學年度以前入學國民中學者,其健康與體育、藝術與
人文、綜合活動三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之及格與否,得予採
計為比序項目。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四學習領
域在校評量成績,不得採計。
(三)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得列為比序項目;其列為比序項目者,應以
採等級、等級加標示或運用加權採計方式為限,且比序比重不
得超過總分三分之一。
四、學生經依前二款規定比序後仍超額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
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款規定訂定該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報備查時,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本辦法或第一款應遵行事項之規定
,經函請其限期修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儘速修正後,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為促進區域教育機會均等,鼓勵就近入學,或照顧弱勢學生就學權益,就
學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區內學校各該主管機關,於衡酌國
民中學校數、畢業班數或人數等因素後,得於前項第一款免試入學作業要
點中訂定學生優先免試入學之實施方式。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69751B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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