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57891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學者專家:四人至七人。
    二、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三、業界代表:一人至四人。
    四、工會團體代表:一人。
    五、教師組織代表:一人。
    六、青少年團體代表:一人。
    七、學校代表:三人至七人。
    八、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九、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十、勞工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應包括勞動專長之學者專家至少一人。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審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審議小組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