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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學者專家:四人至七人。
二、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三、業界代表:一人至四人。
四、工會團體代表:一人。
五、教師組織代表:一人。
六、青少年團體代表:一人。
七、學校代表:三人至七人。
八、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九、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十、勞工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應包括勞動專長之學者專家至少一人。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審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審議小組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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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57891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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