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十條
學生因災害、適應不良或參加國家代表隊選手培訓,得檢具證明文件,向
原學校申請至他校借讀;經原學校會同借讀學校審查通過,並報原學校主
管機關核准後,由借讀學校通知學生辦理借讀相關事項。
學生因參加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辦理之國家代表隊選手培訓,得檢具證明文
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彈性修讀課程,經學校同意後,並報就讀學校主管機
關備查。 - [修正]
-
第十五條
學校辦理學生轉科(學程)或轉學,應於開學前完成。
學校於第一學期不得招收一年級轉學生。但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
量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重讀一年級學生,依前條第二款學生申請方式申請
轉學至他校一年級就讀者,不在此限。
前條第三款法定轉學,學校不受前二項應於開學前完成及第一學期不得招
收一年級轉學生規定之限制。 - [修正]
-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90282B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