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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90282B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條

    學生因災害、適應不良或參加國家代表隊選手培訓,得檢具證明文件,向
    原學校申請至他校借讀;經原學校會同借讀學校審查通過,並報原學校主
    管機關核准後,由借讀學校通知學生辦理借讀相關事項。
    學生因參加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辦理之國家代表隊選手培訓,得檢具證明文
    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彈性修讀課程,經學校同意後,並報就讀學校主管機
    關備查。

  • [修正]
  • 第十五條

    學校辦理學生轉科(學程)或轉學,應於開學前完成。
    學校於第一學期不得招收一年級轉學生。但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
    量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重讀一年級學生,依前條第二款學生申請方式申請
    轉學至他校一年級就讀者,不在此限。
    前條第三款法定轉學,學校不受前二項應於開學前完成及第一學期不得招
    收一年級轉學生規定之限制。

  • [修正]
  •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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