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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1946B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申請人於申請教科用書審定時,應填具審定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教科用書編輯計畫書。
    二、教科用書書稿。
    三、申請外國語文教科用書審定者,其教科用書附隨之有聲媒體教材腳本或影音檔案。
    四、教科用書嵌入行動條碼或網址連結者,其內容說明。
    前項審定申請表應填列之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資料、教科用書基本資料、編著者姓名及其
    他相關事項。

  • [修正]
  • 第六條

    申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檢附之教科用書書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科目申請審定。
    二、以冊為單位,並應美工完稿。
    三、版式規格與成書相同,正文字級不得小於電腦排版字十一點。
    四、封面除標明用書名稱、冊次外,不得標記其他文字、符號;內文不得出現申請人、編著
      者之姓名及其任職處所。
    五、使用之翻譯名詞,經本部、改制前國立編譯館、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告者,以公告內容為
      準。
    六、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經濟部指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

  • [修正]
  • 第十三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定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應自書稿發還之日起九十日內,依審
    查通過之內容印製樣書,並檢送二冊至審定機關,經審定機關核對與審查通過之書稿內容相
    符者,由審定機關發給審定執照;同一科目教科用書,應俟前一冊審定執照發給後,始得核
    發後冊審定執照。
    申請人於印製樣書時,發現有第九條第五項所稱資料更新或內容勘誤之必要者,應即通知審
    定機關。
    前項資料更新或內容勘誤,不符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者,審定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停止印製不符
    資料更新或內容勘誤之部分,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 [修正]
  •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於取得教科用書審定執照後,第一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於
    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與樣書相同之該冊成書五冊及可攜式文件格式(Portable Document 
    Format,以下簡稱 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
    教科用書版權頁應登載版次、出版年月及其他審定機關公告之事項;封面應印有「國家教育
    研究院審定」字樣及審定字號。

  • [修正]
  • 第十八條

    教科用書之修訂,除前條情形外,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向審定機關申請辦理:
    一、經審定之教科用書,得於教科用書正文總頁數二分之一以下之範圍進行修訂。
    二、初版之教科用書,使用二年後,始得修訂;經修訂之教科用書,每使用三年後,始得再
      修訂。
    三、第一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申請;第二學期用書,應於
      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申請。
    四、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均得採用之用書,應於前款申請修訂期間擇一提出。

  • [修正]
  • 第十九條

    申請人於申請教科用書修訂時,應填具修訂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教科用書修訂計畫書。
    二、教科用書修訂稿。
    三、申請外國語文教科用書修訂者,其教科用書附隨之有聲媒體教材腳本或影音檔案。
    四、教科用書嵌入行動條碼或網址連結者,其內容說明。
    前項修訂申請表應填列之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資料、教科用書基本資料、編著者姓名及其
    他相關事項。

  • [修正]
  • 第二十一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修正者,準用第九條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逾期者,應依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重新申請修訂。

  • [修正]
  • 第二十二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重編者,得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復。
    申復有理由時,審定機關應依申復結果變更原審查結果;申復無理由時,申請人得重新申請
    修訂。
    前項重新申請修訂,不受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 [修正]
  • 第二十四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審定機關准予修訂並重新印製者,申請人應依審查結果通過之書稿印
    製,第一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書五冊及
    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

  • [修正]
  •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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