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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其
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職稱類別
節數
課程(領域、科目)專任教師
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
語文領域
國語文
十四
十
本土語文/臺灣手語
十六
十二
英語文
數學領域
社會領域
自然科學領域
藝術領域
綜合活動領域
科技領域
健康與體育領域
全民國防教育
各群、科、學程之專業科目
各群、科、學程之實習科目,包括專題實作
選修課程
前項各課程(領域、科目),包括必修(部定、校訂)及選修課程(領域
、科目)。
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其擔任團體活動課程之班級活動教學節數,應併入
第一項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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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訂定課程計畫,報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備查。
專任教師、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以下簡稱教
師)全學期全部節數,依前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程均採協
同教學方式者,其教學節數一節,採計為其每週教學節數一節。
教師全學期部分節數,依第一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程採協
同教學方式者,依實際教學節數,支給鐘點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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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標準除第三條及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
零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二
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八
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八月
一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76388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六條條文,自111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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