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中等教育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76388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六條條文,自111年8月1日施行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其
    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

                              職稱類別
                        節數
    課程(領域、科目)

    專任教師

    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

    語文領域

    國語文

    十四

    本土語文/臺灣手語

    十六

    十二

    英語文

    數學領域

    社會領域

    自然科學領域

    藝術領域

    綜合活動領域

    科技領域

    健康與體育領域

    全民國防教育

    各群、科、學程之專業科目

    各群、科、學程之實習科目,包括專題實作

    選修課程


    前項各課程(領域、科目),包括必修(部定、校訂)及選修課程(領域
    、科目)。
    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其擔任團體活動課程之班級活動教學節數,應併入
    第一項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

  • [修正]
  • 第三條

    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訂定課程計畫,報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備查。
    專任教師、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以下簡稱教
    師)全學期全部節數,依前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程均採協
    同教學方式者,其教學節數一節,採計為其每週教學節數一節。
    教師全學期部分節數,依第一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程採協
    同教學方式者,依實際教學節數,支給鐘點費。

  • [修正]
  • 第十六條

    本標準除第三條及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
    零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二
    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八
    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八月
    一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